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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5号.pd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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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这是由汉族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有最大影响这一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汉族同志在警惕和克服大汉族主义方面,应当高度自觉和经常注意。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反对大民族主义一样,对于保证国内各民族团结也是必需的。但是在这方面过去有严重扩大化的错误,一是反对了许多并没有犯地方民族主义错误的同志,二是把思想认识的错误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如同大民族主义一样,地方民族主义也是思想认识范围的问题,除了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叛乱和分裂活动的以外,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应当正确地进行,主要靠思想教育和各项必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我国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放前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使汉族人民与少数民族人民结成了患难相助的紧密联系。建国后在共同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结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亲密关系。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所以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完全符合全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

  这次修改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不但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则,而且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宪法修改草案在《国家机构》的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草案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