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组成这个政权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工人阶级队伍进一步壮大,人数增长了许多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大。广大农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已经从个体农民变成集体农民。知识分子的人数也增长了许多倍,从总体上说,他们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原来这些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宪法修改草案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在《序言》中概括地加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里,把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并列,是从劳动方式上讲的。那么,为什么草案第一条不提“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联盟”?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的差别并不是阶级的差别,就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即阶级性质来说,知识分子并不是工人、农民以外的一个阶级。这一条是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是从阶级关系上讲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里就包括了广大的知识分子在内。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草案并具体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草案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恢复这项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