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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5号.pd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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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日益扩大。据一九八一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七,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草案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是新增加的;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草案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因此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基本原则,草案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大家都遵守和履行公民的这些基本义务,才能保障大家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灭以后,专政的对象已经不是完整的反动阶级,人数也大为减少。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必须进行斗争。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依照宪法和法律,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都属于国家的专政职能。坚持这种专政的职能,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也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