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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年第五号.pd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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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5

同的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

五、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

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七、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计划中获得的减缓协同效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

八、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

九、各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从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盘点的结果获取信息,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

十、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

十一、缔约方可根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

十二、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十三、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时,缔约方应根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性、精确性、完备性、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避免双重核算。

十四、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十三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

十五、缔约方在履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

十六、缔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根据本条第二款联合采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通知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

十七、本条第十六款提及的这种协定的各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

十八、如果缔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定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成员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十三款和第十四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十六款通报的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

十九、所有缔约方应当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顾及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

第五条

一、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维护和加强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