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pdf/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联动配合,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预防和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