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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pd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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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对于在有组织犯罪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组织成员,或者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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