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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1986年).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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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领区内主管当局,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领馆馆长能执 行职务,并享受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暂时代理领馆馆长职务

一、领馆馆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其职位空缺时,派遣国可 指派该领馆或接受国的其他领馆的一位领事官员或接受国使 馆的一位外交官员为代理领馆馆长。派遣国应事先将代理领馆馆 长的全名和职衔通知接受国。

二、代理领馆馆长享有本条约规定的领馆馆长应享有的权利、 特权和豁免。

三、被指派为暂时代理领馆馆长的外交官员继续享有根据其 外交身份应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五条到达和离境的通知

一、派遣国应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领馆所在地主管当局:

(一)领馆成员的全名、职衔和他们的到达,最后离境或职务 终止的日期,以及他们在领馆任职期间职务上的变更;

(二)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和私人服务人员的到达和最后离境 的日期,以及他们在身份上的变更。

二、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发给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相应的身 份证件。

第六条领事官员的国籍

领事官员只能是派遣国国民,且不得是接受国的永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