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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 年 9 月 2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受理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 抗诉 第四节 出庭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