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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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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於 2013 年 9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2013 年 9 月 23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四章 受理 第五章 審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聽證 第三節 調查核實 第四節 中止審查和終結審查 第六章 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請抗訴 第三節 抗訴 第四節 出庭 第七章 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第八章 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十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