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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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管控区包含五河交汇处、副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地区、行政办公区、城市绿心等重点功能区,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精细化管控。二级管控区包含一带一轴、设施服务环两侧城市界面和组团中心,按照规划设计导则的所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管控。三级管控区包含家园中心和其他地区,应符合各项底线管控要求。

划定六个风貌分区。依据各组团区位条件和主导功能,建设滨河风貌区、行政办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环球主题公园风貌区、文化创意风貌区、宜居生活风貌区,展现内涵丰富的城市风貌特色。

第27条 建立城市整体高度秩序

建立舒缓有序、格局清晰、通透舒朗的城市高度秩序。划定三类建筑高度分区,构建视景优美、视点可达、视廊通透的城市景观眺望系统,塑造轮廓舒展、韵律起伏的城市天际线。

划定基准高度管控区。注重建筑高度整体协调,明确基准高度管控要求,塑造舒缓有序的整体高度形象。基于城市副中心15-35米为主的道路红线宽度,营造舒适宜人的街廓比,兼顾经济性要求,基准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36米,基准高度管控区占城市副中心总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鼓励围合式建筑布局,在街道旁、庭院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绿树掩映的城市景观,营造连续开放、富有活力的街道空间体验。

划定新老建筑高度协调区。尊重现状建成环境,协调新老建筑高度关系,合理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通过弹性引导和精细化设计,形成梯度变化,实现平缓过渡,建立整体统一的高度秩序。

划定高层建筑管控区。科学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的数量和分布,除高层建筑管控区外,原则上不建高楼大厦。注重新建高层建筑与大运河、燃灯塔等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景观的协调融合。在运河商务区、副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地区,沿大运河两侧合理布置高层建筑。结合一带一轴、设施服务环、景观大道等重要廊道预留通畅开阔的景观视廊,集中展示城市副中心标志性建筑形象。高层建筑管控区占城市副中心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3%以内,原则上新建超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00米,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线。

第28条 加强城市建设强度管控

统筹考虑现状建设情况,加强规划引导,依据城市空间秩序,以主导功能为统领,以轨道交通为导向,划定规模适度、紧凑集约的强度分区,建立建设强度与建筑高度总体匹配、适度区分的对应关系,加强建筑规模整体管控,制定差异化引导策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划定4级强度分区。结合轨道交通枢纽周边、组团中心以及有特殊要求地区,划定中高或高强度分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结合通风廊道、生态空间、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低强度分区,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其他地区划定为中强度分区。

细化强度管控要求。明确强度分区内各类用地的控制要求,以街区为核算单元分解落实建设总量,建立建设强度转移优化提升挂钩机制,促进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鼓励建筑围合式布局、增强街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