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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附则 2022 年第 35 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 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 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 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 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 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 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 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 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 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 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三)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 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 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 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 ODD) 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 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 交通基础设施;3. 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 态;5. 自然环境;6. 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搭载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 与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 用体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 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2.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 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4.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注:上述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d. gov. cn 政 府公报栏目查阅)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