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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 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 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的除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 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 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二十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季度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 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和示范应用 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 用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5月、11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报 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 第四章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般事故程序原则开展调查处理, 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事 故现场并立即报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 前后至少 90 秒车辆状态数据(见附件1第四条第4项)上报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 24 小时内将 事故情况上报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 和示范应用活动 24 个月。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其他事故 24 小时内上报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 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报事故全部录入系统。 第三十四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工业和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