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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定;测试用货运车辆除超车外,应长时间保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测试用小型客车 除超车外,单向2车道路段应保持在右侧车道行驶,单向3车道以上路段应保持在 中间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 行驶车号牌,在车身前引擎盖、左右侧和后部显著位置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 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并喷涂或粘贴放大的临时行驶车号 牌号码,放大的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 意, 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产生干扰。 第二十三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始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对 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 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下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第二十四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 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 应及时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 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 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 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 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 载质量。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 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规定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 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 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八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并将相 关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 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