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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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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 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 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说明必要 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 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地级 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 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定 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示 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测试道路实行分级管理,按循序渐进的原则自主选择开放 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等,并按照“安全、审慎、可靠”原则制定相关道路测试或 示范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推动各地跨市测试路段互 通互认。 各地级以上市在开放快速路、高速公路测试路段前,道路主管部门应对测试用 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设施和安全防 护设施。 第十九条 在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开展道路测试,各地不得在节假日、大流 量等高峰时段和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环境下进行道路测试,测试用道路原则 上应无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道路施工作业期,并且不包含有隧道、急弯、 长下坡和陡坡路段,以及避免光照条件差、事故多发、有高压电网等容易影响正常 测试活动、强电磁干扰环境等的特殊路段。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 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项 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并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 段和测试项目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在 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在快速路、高速公路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应遵守所在路段最高、最低限速规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