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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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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无需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四)拟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的,该地级以上市政府准许持其他地级以上市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的,可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展相应 的测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署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互认合作协议, 通过制定统一的测试规程,简化或免除审核程序,准许测试主体持原地级以上市核 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到对方地级以上市的测试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将根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定期组织 召开协调会,促进各市达成共识,加快建立道路测试互认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 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地级 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 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 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测试。 第三节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四条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 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 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 区域范围。 第十五条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 4)并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 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 应用项目等信息,自我声明的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 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 提交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载 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 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