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 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 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 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 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 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 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 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 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一条 在省内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 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在其他地级以上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 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再次提交至开展道路测试的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其中: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 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 (六) (十)项规定提供 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二)拟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地级以上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 (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具有当地道路 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 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三)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在异地开展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 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检测项目测试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