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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术发展需求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发展形势,按照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 适 时拓展技术范围,完善技术要求,优化管理措施,定期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附件1),并提供 相应申请材料。 (二)道路测试主体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前,应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申请国家 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附件2要求进行测试。申请 示范应用前须按要求完成道路测试。 第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 全性自我声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八条 鼓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数据监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 地级以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在充分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基础上, 制定安全可靠的管理措施,探索开展相关商业运营活动。 第二节 道路测试申请 第九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 并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 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自我 声明中的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8 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 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地级以上 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一)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 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 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 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 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