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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 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 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 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 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 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和贴息、奖补资金,确保创业担 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 第四条省对地市的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省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与各地创业重点人群、创业担保贷款发 放(主要参考各地上传省就业创业资金信息系统的贷款发放数据)、地方财力等挂 钩,并经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 超出本办法借款人条件、贴息标准等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自行决定贴息, 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补助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中央政策口 径需明确的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市级财政确定后,于 2022 年 11 月底前报 省财政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 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 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 予重点支持。 1. 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60 周岁; 2. 有具体经营项目; 3. 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