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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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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4.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 万元 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021 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粤人社规〔2021 12 号文未明 确的群体,由地市自行确定。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六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 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 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30 万 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 50 万元 (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 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 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八条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 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LPR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 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 贷款实际利率或額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 LPR-150BP 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 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第一款或第六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 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