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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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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 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 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 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各环节具体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渠道、 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 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 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 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各地人社部门应积极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经办银行、担保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等推荐。 第十四条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独立或会 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对经办银行已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担 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直接出具担保意见。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 除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外,各地可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担保人担保等方式增信。对以担保基金担保 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负责尽职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 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经办银行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 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 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