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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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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 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 款余额的 10 倍。对于呆坏账率较低的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 比例。 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 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当地财政、 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用 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十八条 鼓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 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新发放的 10 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 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 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 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 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财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 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 一般不得高于80%。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 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 款金额)达到 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 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 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担保基金的代偿、 追偿、核销机制。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 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继续履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职责至约定期满,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