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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5期.pd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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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 年第 35 期 第六章 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 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 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展 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提交材料、具体经办流程等由各地制定,并向 社会公开。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 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 行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 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 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 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 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评价办法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同意发放的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对以 LPR 或低于 LPR 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 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 定期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 督检查机制,通过数据比对、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相结合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 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 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政策风险点,抓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 解,规范并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 集、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