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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pdf/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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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本身。画面可能构成对内容的演绎,但两者之间的独创性没有必然关系。例如,不同的导演就同一故事所拍摄制作的电影画面可能完全不同,这是因为不同创作者在视听画面的拍摄制作过程投入了非机械性、个性化的智力劳动。因此,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限于画面表达,而不能延伸至非画面内容,否则将偏离视听作品独创性表达之所在。换言之,判断视听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基于视听画面表达上的异同,且要排除非画面内容的干扰。

其次,要厘清游戏玩法规则与游戏视听画面的关系。游戏玩法规则内化于游戏开发者预设的软件程序,并在游戏程序与玩家的交互过程中以文字、图案、声音等形式组合对外叙述表达,而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其中一种综合视听表达。但是,游戏玩法规则能被视听画面具体表达,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涵盖于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游戏中某些玩法属于简单、基础、抽象的思想,或者某些通用、常规的规则本身属于公有领域,这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不必多言。但是,即使对于游戏玩法规则范畴内已经形成独创性表达的那一部分内容,如其构成作品,也可能与游戏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有所不同,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不可混为一谈。以涉案游戏为例,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既有视听表达(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平面图标、立体造型、动画特效等),也存在非视听表达内容(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功能用途、获得方式、合成规则、数值属性等)。若简单、笼统地将画面表达与非画面内容合二为一,实则将性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在同一作品的范畴内予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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