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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到闕至出京。並不魯到臺參辭。乞今後除朝庭非泛差遣。及請假依舊外。其得替到闕。及赴任出京。須候臺參臺辭。况節假自来止三日不入

臺。顯不注滯。從之。 八月二日。詔三館秘閣。借會要付御史臺謄録從所乞也。十一月三日。御史臺言臺參辭臣僚。自來於朝堂先赴三院御史

幕次。又赴中丞幕次。得以體按老疾之人。今若只於御史㕔一員對拜。不惟有失舊儀。兼恐不能公共。參驗乞依舊制朝堂拜揖。如遇放常朝。即於

御史臺。從之。 元豐二年。十月二日。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黄顔。皆臣任中丞日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顔御史。於是權御

史中丞李定。言臺官雖令官。長薦。然皆陛下召對。以為可者。然後命之。取舍在陛下。不在所舉。今欲迴避。不過以為恩有所在矣。舍公義而徚私恩。

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今選為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儻以區區之嫌。遂使迴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

義理之所不可者也。詔不迴避。 十二月六日。詔御史臺重修一司勑。 八日。詔内外官司於中書尚書省三司。不以有無統攝用申狀。唯御史臺

於三司移牒。後又詔御史臺。應官司冠尚書字者用申狀。 三年八月三日。詔御史勘公事權罷本職。不得與在外官吏徃還。從中丞黄履奏也。履

言本臺推鞫公事。至有逾年而後畢者。迃為行遣。以致淹乆。欲乞自今本臺獨勘。或外官同勘。並今宿直。仍罷本職。不與在外官吏交徃。而吏人食

直隨獄大小。立以三等為之。給式大者三十日。中者二十日。小者一十日。過此雖獄畢亦下給。而官員食緡。亦少裁損。詔尚書省立法。送中書省取

㫖。 七年二月三日。詔外任官乞起闕奏事。如到闕無所陳其事。不可形於文字者。委御史臺彈奏。十二月一日。詔應臺察事已奏。雖經恩不原。

八年九月十九日。尚書省言朝奉郎。試御史中丞黄履。奏本臺察案檢察官司稽違。其勾朱架閣簿書違式之類。係事理輕小者。欲止從本臺牒

官司改正。仍下理。為官吏功過殿最。已依所乞。所有被察官司。除官員依法减等無罪外。其人吏自合隨事上簿理為過犯。歲終比較。從之。哲宗

元祐元年。三月十八日。詔應差除更改事。畫黄録到六曹。並畫時報御史臺。後省諫官。按從御史中丞劉摯請也。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詔刊神宗

皇帝舉御史詔于御史臺。從滕元發請也。四年詔邉機文字。不許御史臺取索。此據職官志。 四月十八日。詔應臺察事。已諱察後及一月以上。

遇赦降者。其稽違本罪。不得原减。從侍御史盛陶言也。 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揚畏。言在京刑獄姦弊。近聞府縣申李寳病癰身死。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