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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不淺。亦可銷刻溥之風。成忠厚之俗鼎曰聖訓廣大比言者宜奉以周旋。 五年三月十五日。御史臺言德音根勘前湖州州學教授汪處厚公

事本臺主推書吏人力不勝今欲貼差推司三人書寫人三人許於本臺察案并内外官司指差不以有無官資並許不拘常制抽差不許執滯仍

依從来例帶行見請給理為在任在司月日候畢日發歸元處。其鏁宿根勘公事例有雜支錢欲於左蔵庫每次支錢五十貫從之 九月十七日。

詔大理寺臨安府等處。杖以下罪並令一面斷遣具名申臺從本臺檢察有挾情曲法鬻獄等。彈劾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詔本臺朔參。用釐務不

釐務通直郎以上望參用釐務。通直郎以上趙赴除宣制非時慶賀以望參官。餘並以朔參官赴。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右諫儀大夫趙霈言竊見御

史臺察。案近有察吏部書令史隱匿過名遷補事。既已申之朝廷付之有司。乃私呼𣗥寺人吏。事涉容情。致被罪者不伏。以為𣗥寺有所觀望朝廷。

移赴臨安府再勘。而臺吏二人。悉坐特㫖編管臺吏緣此遂有紏察之嫌司局緣此遂有慢易之弊。寖以成風。漸不可長詔劄與御史臺 十月八

日。詔御史臺所受諸路詞訟。如有事理重害日久不决者。具申尚書省。取索看詳。其監司州縣留滯經時。裁處失當。亦許依法彈奏。從監察御史趙

渙之請也。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詔御史臺守闕驅使官。令依條揀試。從本臺申明也。 八年五月十一日。詔御史臺於六察。使臣。及書吏内從上

選差一人。充點檢文字。 九年二月五日。詔御史臺將不赴朔望在告最多之人。核實彈奏。六日宰執進呈。上曰。朕欲用謝祖信為臺官。恐祖信不

知朝。廷今日事機。𡖖等可召赴都堂與之議論。臣檜等奏陳臺諫乃天子耳日。自朝政闕失。所當論列。恐召至朝一堂。然後唋授。外間不知陛下之意

不能無嫌。上曰。大臣朕股肱臺諫朕耳日本是一體若使臺諫機察大臣豈朕責任之意耶臣檜等雖荷上眷知。卒不敢召祖信。但退相勉。策曰。上

虗懷待遇如此。其忍負哉。四月詔御史臺守闕驅使官。許招收十人為額。 十年閏六月二十日。詔應有刑獄去處。獄其違戾。令御史臺彈劾以

聞。 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詔訊囚非法之具。並行毁棄。尚或違戾。委御史臺彈劾以聞。 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詔鞠獄干證等人。行在委御史臺

常切檢察。月具有無違戾聞奏。 九月十三日。詔禁囚貧乏無家供送飲食。依法官給委御史臺。常切檢舉約束。 十二月。詔御史臺守闕驅使官

上三名每日支破食錢二百文。餘七人每日支破錢一百文。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詔今後筵宴等臣僚。戴花過數。令御史臺閣門彈奏閏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