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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7449.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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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則不服。陸德明音義見賢遍反。孔潁達䟽繼父至異居。 正義曰。此一經明繼父同居異居之禮。此解喪服經中有繼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

也。 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隨。則此子與母繼夫固自路人。無繼父之名。故自無服也。今此言謂夫死妻稚子㓜。子無大功之親。

隨母適後夫。後夫亦無大功之親。後以其資財爲此子同築宫廟。四時使之祭祀。同其財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故。爲服期。若經同居而今異居。異

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若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别。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爲異居。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而已。今言有主後者爲異居者。謂

繼父更有子也。舉此一條。餘亦可知矣。然既云皆無主後爲同居。則有主後者爲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爲異居也。要義繼父同居異居之服。見前注

䟽衛湜集說山隂陸氏曰。言皆無主後。則子亦是也。然則繼父同居。盖亦爲之娶婦矣。娶婦而有子。亦異居焉。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

詳解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此觧喪服經丈繼父同居異居之禮。隨母適後夫。始終同財同居者。則爲繼父同居之服朝。所謂繼父不同居者。

必先會同居後其居也。則服齊衰三月。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爲同居。繼父無大功之親又無子。此于亦無大功之親又無子。兩相依以居謂

之皆無主後。同貨財。同築宫廟奉祭化者。謂之同居。有主後者爲異居。繼父更有子及此子娶而有子。是有王後。則不謂之同居。此等者。此子於繼

父三月。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靣鄭玄注變於有親者也。門外。寢門外。

葬者不筮宅鄭玄注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孔潁達䟽哭朋至南面 正義曰。此一經論哭朋友之處也。門外。寢門

外也。右。西邊也。南面。嚮南也。嚮南爲主。以對答予賓。 注變於至門外。正義曰。按檀弓云有殯聞逺兄弟之喪。哭于側室。無側室。哭于門内之右。

今哭門外。是變於有親也。云門外。寢門外者。按檀弓云。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是也。陳櫟詳

解祔葬者不筮宅。宅兆。葬地也。後死者祔前人。而葬則不筮宅。以前人葬。既筮之故也。 餘同前䟽陳澔集說祔葬者不筮宅。宅。謂塋壙也。前人之

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則不必再筮也。餘同前䟽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

祖父之爲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