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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7449.pd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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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爲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餘同前䟽黄震日抄祔葬者

至可以祔於士。中一以上。謂超越一位各隨昭穆。 前人已葬者不再筮。祔則隨其爵。卑不得祔尊。尊得祔卑。餘同前䟽爲母之

君母母卒則不服。鄭玄注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已。孔頴達䟽爲母至不服。正義曰。此一

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此親於子爲輕故徒。從也。已母若在。母爲之服。已則服之。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

矣。陳櫟詳解君母。適母也。母在子從之而服。母卒則子不爲外祖適。母服。此之謂徒。從所從亡則已也。陳澔集說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爲之服。

則已亦從而服是徒從也。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故母卒則不服。宗子母在爲妻禫鄭玄注宗子之妻尊也。孔

頴達䟽宗子至禫之。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妻尊。得。爲妻伸禫之事。宗子爲百世不遷之宗。賀瑒云。父在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没母存。

則爲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厭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可知。賀循云。出居廬論稱杖

者必廬。廬者必禫。此明杖章尋常之禮。謂杖章之内居廬必禫若别。而言之。則杖有不禫。 禫有不杖者。按小記篇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則其非宗

子之餘適。庶母在。爲妻並不得禫也。小記又云。父在。爲妻以杖即位。鄭玄云。庶子。爲妻。然父在。爲妻猶有其杖。則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

禫者也。小記又云。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則喪服不杖之條。應有庶子。爲母不杖之文。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

后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此二條是杖而不禫。賀循又云。婦人尊微不奪正服。並厭。其餘哀。如賀循此論。則母皆厭。其適。子。庶子不得。

爲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厭。故特明得禫也。要義宗子適。子。爲妻杖禫辨。見前注䟽衛湜集說横渠張氏曰。喪之有禫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

之喪其禫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齊。衰。之喪禫者。所以欲占及二年也。宗子母在。爲妻禫。則庶子母在不。爲妻禫。以其不承重。不敢致厚於妻子也。

庶子在父之宫。則。爲其母不禫以厭。降也。宗子而。爲其妻禫。以承其重。所以敬宗也。自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宫。適士其庶子異宫。皆。爲母禫矣。鄭氏

日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解喪之有禫。以致厚也。宗子之妻尊。雖母在。得。爲妻禫所以敬宗也。若庶子母在。則不得。爲妻伸禫。不承重。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