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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7449.pd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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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祖庶母之喪。此爲慈母後之子。爲之服可也。庶母父妾有子者祖庶母祖妾有子者也。餘同前䟽陳澔集說石梁王氏曰。爲慈母後者。爲庶母。爲

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爲後。傳曰。同前䟽。黄震日抄妾子無母者。父命他妾養之。名慈母有服。記因觸類。既爲

慈母服。亦可爲庶母庶祖母服。庶母。父妾嘗。生子者。祖庶母。祖之妾嘗生子者。爲父母妻長子禫。鄭玄注目

所爲禫者也陸德明音義爲父母于僞反。注目所爲下文。則爲其母子。爲妻。下注思。爲己爲之變。爲今死者。皆同。孔頴達䟽爲父至子禫 正義曰。

此一經鄭云。自所爲禫者。此一人而已。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則在父室。爲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爲夫。亦禫

也。但記文不具。陳櫟詳觧爲父母長子必禫。妻則父在適子不爲妻禫。母在庶子不爲妻禫也。陳澔集說此言當禫之喪有此四者。然妻爲夫亦禫。

又慈母之喪。無父在亦禫。記者畧耳。黄震日抄四者皆重。故爲之禫。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鄭

注以其非正。春秋。傳曰。於子祭於孫止。孔頴達䟽慈母至祭也正義曰。此一經論禮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謂承庶母祖庶母後者也。妾

母。謂庶子自爲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孫則否。注以其至孫止。 正義曰。春秋。傳於子祭。於孫止者。此榖梁。傳隱五年。謂魯孝公之妾。

是惠公之母。五年傳九月考仲子之宫。考。威也。成之爲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則惠公也。惠公立爲仲子之後。故成

之爲夫人也。傳又云。禮庶子爲君。爲其母築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也。傳又云。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經云。妾母不世祭

也。故鄭引爲注。此明不得世祭也。要義慈母妾母於子祭。於孫止。見前注䟽衛湜集說金華應氏曰。慈母一時之恩。易世可以無祭。若妾母。爲所生。

則子孫皆其所自出。而不世祭之可乎。以上文爲庶母爲祖庶母之後觀之。或者妾母若此之類。然此更當隨宜精審。未易以一槩言也。鄭氏曰見

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澔集說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於妾祖姑者。䟽云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髙祖。當是爲壇以祔之耳。彭

氏纂圖註義按春秋隱五年。榖梁傳曰。禮庶子爲君。爲其母築宫。使公子主其祭也。於子祭。於孫止。此謂庶子爲君者。爲己母如此。盖謂已既爲君

後。當奉宗廟。不得自主已私祭也。然亦未嘗不使公子主之。若己於慈母庶母既爲之後。或爲所生子。則非特子當祭。孫亦當祭。以意逆之。或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