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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 十八陽

喪服小記篇四

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筓而不爲殤鄭玄注言成人也。婦人許嫁而

筓。未許嫁與丈夫同。陸德明音義冠。古亂反。爲殤後者以其服服之鄭玄注言爲後者。據承之

也。殤無爲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孔頴達疏爲殤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殤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爲後之事。 爲殤後者。謂大宗子

在殤中而死。族人爲後大宗。而不得後此殤者爲子也。以其父無殤義故也。既不後殤而宗不可絶。今來爲後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爲父。而依兄弟

之服服此殤也。 注言爲至服之。 正義曰。言爲後者據承之也者。既不與殤爲子。則不應云爲後。今言爲後是據已承其處爲言也。云以本親之

服服之者。謂既不以父服服殤而今來後其宗事事如子。爲彼殤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爲人後者若子於無後之宗。既爲殤者父作子則應服以

兄弟之服。而云以本親之服服者。當在未後之前不復追服。不責人以非時之恩。故推此時本親兄弟亡在未後之前者。亦宜終其本服之日月。唯

爲後及所後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内。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㐫。若出三年。則不追服矣。要義冠筓不爲殤 爲殤後仍服本親服 殤無

爲父之道。爲後大宗。 未後殤者之父而有本親服。則終本服。並見前注疏衛湜集說丈夫。冠至以其服服之。 山陰陸氏曰。不言男子女子。言丈

夫婦人。則以。冠宜有丈夫之道筓宜有婦德故也自童汪踦觀之。冠而無丈夫之道。筓而無婦人之德雖以爲殤可也。鄭氏曰。見前徃。孔氏曰見前

䟽。陳櫟詳解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筓而不爲殤。冠筓則爲成人。以年計雖爲殤。不可以殤待之也。爲殤後者以其服服之。若爲殤子立後則爲此

殤子後者。亦必以子服父之服服之。不得以其年殤而殺其服也。陳澔集說丈夫冠至以其服服之。男子死在殤年。則無爲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

十而。冠者。冠則成人也。此章舉不爲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爲之後者。即爲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

爲父之服也。舊說爲殤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非也。其女子已筓而死。則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從殤服也。黄震日抄冠筓。則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