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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凡殤皆未成人而死者也。未成人無爲父之道。苟爲其後。惟以本親之服服之。彭氏纂圖註義冠筓男女成人之服。成人而死無可傷者。故皆不

爲殤。 經云爲殤後䟽意。若謂族人爲宗子殤後。實後殤者之位。非後殤者爲子。故爲殤者。止從兄弟本服。餘同前䟽乆而不

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

則已鄭玄注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孔頴達䟽乆而至則已。 正義曰。此一節論乆而不葬不變服之事。 乆而

不葬者。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喪者亦欲廣說子爲父。妻爲夫。臣。爲君。孫爲祖。得爲喪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麻終月數者。主人既未葬。故諸親不得變葛仍猶服麻各至服限竞而除也。 除喪則已者。謂月足

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則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雖緦亦藏服。以其未經葬故也。盧曰。其下子孫皆不除

也。以主喪爲正耳。餘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矣。庾云謂昔主要記。按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

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縁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喪絰也。且前儒說主喪不除。無爲下流之義。是知主喪不除。唯於承重之身。爲其祖曾。若子之

爲父。臣之。爲君。妻之爲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盧祖云。下子孫皆不除。蕭望之又云。獨謂子皆未善也。謂庾言爲是。要義乆而不葬。惟主喪

者不除。見前注䟽衛湜集說劉氏曰。注謂旁親。不指言衆子當除也。父謂衆子爲庶子庶子。不謂父爲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

其父也。然子之於親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昆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文。明衆子及女。雖不

承嫡。猶非旁親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 山陰陸氏曰。言以麻終月數。則期不在此列。㨿爲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

服。兄弟期也反服其服。即非不除。亦非除喪則已。除喪則已於葬不反服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解乆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

有故乆而不葬者。唯主喪承重之人。服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其餘。謂旁親。期以下至緦者。主人。既未葬。諸旁親不得變葛仍服麻。各

終其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月數滿。則除其喪。不待主人葬而除也。陳澔集說乆而不葬者。至除喪則已。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