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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曰期終䘮不食。肉不飲酒。則謂期之正服者也。父在而。為母。為妻及九月之䘮。食飲猶期之䘮者。亦謂厭於父而抑情。故食飲猶旁期之䘮也。然

雖食肉飲酒。而不忍與人樂。之。彭氏纂圖註義既葬食肉飲酒。亦為義服。期終䘮不食肉飲酒。此正期服。父在。為母。為妻也。九月食飲猶期之

䘮。謂事同期之䘮也。既葬雖得食肉飲酒。亦不與人樂之。餘同前䟽。五月三月之䘮。壹不食。再

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

故主。宗子。食肉飲酒。鄭玄注義服恩輕也。故主。謂舊君也。言故主者。關大夫及君也。陸德明音義比。必利反。

不能食粥。𡙡之以菜可也。鄭玄注謂性不能。者。可食飯菜羹。有疾。食肉

飲酒可也。鄭玄注為其氣微。五十不成䘮。鄭玄注成。猶備也。所不能備。謂不致毁。不散送之屬

也。孔頴達䟽五月至成䘮。 正義曰。此一經明五月三月䘮食之節。臺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并言之也。容傷降之緦麻再

不食。義服小功壹不食。故緫以壹。不食再不食結之。故。間。傳云。小功緦麻。再不食傷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義曰。若是諸侯當云舊君主者。

大夫之經云。故知關大夫君也。 注謂不致毁不散送之屬也。 正義曰。致毁。謂致極哀毁。散送。謂絰帶垂散麻。以故葬故。雜記云。五十不致毁。玉

藻云。五十不散送。注云。送䘮不散麻。陳櫟詳解叔母。叔父妻。世母。伯父妻。故主。家臣於舊主。宗子。大宗于。不能食粥𡙡之以菜可也。親䘮未葬。性不

能食粥者。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䘮。五十始衰。不成䘮。不能備䘮禮也。如不致毁。不散送。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五月三月之䘮。至食肉飲

酒一不食三月之䘮也。再不食五月之䘮也。餘同前注䟽。朱申句解有疾居䘮而有疾者。食肉飲酒可也。為其氣微權許之也。七十

唯衰麻在身。鄭玄注言其餘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

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

則辭。鄭玄注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變於顔色亦不可。陸德明音義食。音嗣。辟。音避。粱。音良。孔頴達䟽既葬至則辭。 正義曰。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