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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六十 十八陽

䘮大記篇二

士之喪二日而𣩵。三日而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

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鄭玄注士二日而𣩵者。下大夫也。士之禮。死與徃日。生與來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三日也。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

杖。不以即位。鄭玄注子。謂凡庶子也。不以即位。與去杖同。大夫士哭殯則杖。哭

柩則輯杖。鄭玄注哭𣩵。謂既塗也。哭柩。謂啓後也。大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殯可以杖。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

尊逺。杖不入廟門。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隠者。鄭玄注杖以䘮至尊。爲人得而褻之也。陸德明

音義棄。本亦作古棄字。斷。丁管反。下注斷足爪同。孔頴達䟽士之至隱者。正義曰。此一節明士之杖節。 二日而殯者。除死日爲二日也。 三日

之朝者。謂𣩵之明日是也。 若君命夫人而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禮。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婦

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婦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禮。大夫之命則輯杖。世婦之命則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異義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義曰。案前文大夫三日𣩵。此士二日𣩵。定降下大夫也。云士之禮死與徃日生與

來日者。𣩵是為死者。故數徃日爲三日。杖是為生者。故數來日為三日。云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經大夫之䘮。云主人主婦。此士之䘮直

云婦人皆杖。婦人是衆羣婦。故知容妾爲君及女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義曰。皇氏云。子謂大夫士之庶子也。不

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見下有大夫士適子哭𣩵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鄭注此云子。

謂凡庶子也。凡於貴賤則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門輯杖猶得即位。庶子宜在門外之位去之。故無即門内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則得哭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