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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柩。如下所說。其庶子則宜與人君之庶子同。並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云。此文承上君大夫士之䘮。下則此謂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謂凡

庶子。義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正義曰。不以杖即位。鄭恐人疑庶子雖不得以杖即位。猶得輯之入門。故明之也。言與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復

輯也。 大夫士哭𣩵則杖。哭柩則輯杖。正義曰。大夫士。謂大夫士之適。子哭𣩵則杖者。既欑塗之後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殯可以杖也。哭柩

則輯杖者。謂將䘮既啓之後。對柩為尊。則歛去其杖。 注哭殯至廟門。正義曰。哭柩謂啓後也者。啓謂將葬啓𣩵而出柩也。知非未殯之前而哭

柩者。大夫士之䘮。未𣩵之前則未杖也。云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逺杖不入廟門者。天子諸侯其尊廣逺。廟門之内則去杖。廟門。謂殯宫

之門。柩之所在。故云廟也。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杖是䘮至尊之服。雖大祥棄之。猶恐人褻慢斷之不堪他用。棄於幽隱之處。使不穢汙。要

義大夫士之子哭𣩵杖天子諸侯子杖不入𣩵廟門。見前注䟽陳櫟詳解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謂凡庶子。雖皆杖不敬以杖即位哭柩則輯杖。啓殯

後哭柩則歛杖。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士之䘮至世婦之命如大夫。如大夫。謂去杖。輯杖。授人杖。三者輕重之節也。子皆杖至斷而棄之於隠者。子

凡庶子。不獨言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避適。子也。哭𣩵則杖。哀勝敬也。哭柩。啓後也。輯杖。敬勝哀也。獨言大夫士者。天子諸侯尊。子不敢以

杖入殯宫門。故哭𣩵哭柩皆去杖也。杖於䘮服爲重。大祥棄之必斷截使不堪他用。而棄於幽隱之處。不使人褻賤之也。君設大

盤造氷焉。大夫設夷盤造氷焉。士併瓦盤無氷。設

牀䄠第有枕。含一牀。襲一床。遷尸于堂。又一牀。皆

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鄭玄注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禮。爛脫在此耳。造。猶内也。

䄠第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禮自仲春之後。尸既襲既小。䧟。先内氷盤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氷。以瓦爲盤。併

以盛水耳。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盤小焉。周禮。天子夷盤。士䘮禮。君賜氷亦用夷盤。然則其制宜同之。陸德明音義盤。本又作槃

步干反。造。七報反。下及注皆同。併。步頂反。注。同䄠之善反。單也。注同第側里反。含。胡暗反。濡。奴亂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札。側八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