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07506.pdf/1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百三十六。歛一千一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四。比較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歛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

年。散多歛少。及散歛俱少處。户部下提舉司。分析以聞。 八月二十七日。賜涇原路經略司。度僧牒千道為常平錢。禮部言巳給遇所立年額。於是

特給。 七年三月十七日。尚書户部言提舉京東路常平等事燕若古。乞州縣積欠錢斛。對移令佐催督看詳。欲下提舉常平司。具可以權對。移職

位姓名關吏部。從之。 八月七日。詔户部支常平積剩錢二十萬緡。賜秦州計置糧草。從經略使吳雍請也。 十四日。詔洛州水災糧料不足。許借

鄰近州縣常平倉米麦小豆共五萬碩。限三年還。 二十一日。中書省言。聞令𡻕廣西秋稼大稔。粒米狼戾。正冝蓄積。詔廣南西路提舉常平司。乘

時廣糴。 二十九日。詔支常平積剩錢五十萬缗。付熈河籣會路經制司市糧草。十月十一日。尚書吏部言經制變運川峽路常平積剩錢。所增

息錢二百三十二萬緍。乞推恩詔。李元輔遷兩官。史君俞。張茂。先候改官日。各遷一官。减二年磨勘。劉何虞仲荀减磨勘年有差。 哲宗元祐元年

四月二十二日。三省言諸路旱災處。已降指揮賑濟外。按常平條遇榖貴則量减錢糶。不得虧本。賤則量添錢糴。昨臣僚言淮南米斗。直百七十文。

慮官司拘執。量减市價之文。致民不霑實惠。欲令府界諸路闕食處。其常平榖價。但不虧元本。並許出糶。仍委州縣嚴加覺察。不得與興販之人。從

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提舉官。累年積貯錢物。委提點刑獄司主之。依舊常平倉。其常平倉。每年春秋歛散。及𡻕成收糴。𡻕饑出糶。以陳易新。與省

榖交兊。及饑饉賑貸。主司並合依法推行元條。貸常平錢榖絲麦。豐熟。許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併納者。止出息一分。從之。八月五日。詔府界

諸路提點刑獄司。自今後常平錢。令州縣依舊法糴糶。其青苗錢。更不支俵。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朝廷罷俵青苗錢。今諸路提刑司委豐熟

州縣廣糴。意欲常有儲蓄。而户部乃請令轉運司。更不收糴。年計。止將常平斛㪷兊糴。失朝廷養民之意。欲乞諸路轉運合糴年計。並先糴。次令常平

倉糴。若轉運司不預備本錢。過時占糴。致與常平倉相妨者。委提刑司覺察以聞。從之。九朝紀事本末。哲宗元祐元年。八月丁亥。司馬光箚子勘會。

熈寧之初。執至以舊常平法為不善。更將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户。令出息二分。置提舉官以督之。豐𡻕則農夫糶榖。十不得四五之價。凶年則屠

牛賣肉。伐桑賣。薪。以輸錢於官。錢貸愈重。榖直愈輕。朝廷深知其弊。故罷。提舉官令將累年蓄錢積榖財物。書椿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