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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給大名府澶州糴軍糧。四月十二日。詔河北東路提舉常平倉司。依散■滄州饑民食至五月上。九月二十四日。詔以永興路常平倉榖十

九萬碩。給鄜延路九將守禦之用。餘令轉運司以漸計置。 以鄜延路言𡻕計軍食一十七萬餘碩。而常平無餘故也。 十月六日。權發遣司農寺

都丞吴雍。言淮浙連𡻕豐稔榖賤。乞借逐路積剩免役坊場錢。就並河州縣鎮。增償糴粇米。常與别司倉儲兊换。如後去價稍髙。兊充上供。下司農

寺請如雍議。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不畫錢充糴本。次以坊場免役餘錢。坊場錢留半。免役錢留二年。從之。 三年四月四日。眞定府路走馬承

受黄誥。言本路差禁軍採泥城沾草。有妨教閲。及蹂民田。詔市以常平倉頭子錢。 六月十三日。詔司農寺。於永興軍等路。給常平倉榖十八萬碩。

充環慶路將下守禦。及緩急漢蕃弓箭乎關乏借貸。 八月九日。賜常平米二萬碩。坊場錢三萬緡。付梓州路轉運司。應副夷事。 二十七日。詔令

於近便州縣。以常平司錢留三萬貫。米五萬碩。以待瀘南夷事支費。 同日。詔開封府界諸路提舉司。於要會州縣指占空閑地。或空營。盖造常平

倉。 同日。權發遣司農寺都丞吴雍。言淮浙連𡻕豐稔。 甞乞存留楊州轉般倉充。浙淮常平都倉。欲乞委提舉司辟官一貟專主管。每年廣謀收。

糴。除年計外。常積萬碩。及受納兩浙轉般糧斛。與發運司上供額斛斗兊换。從之。十二月二日。詔瓊管州軍皆有常平。若推行如法。自無人户倍

稱出息之弊。據朱平等所奏。措置海南事不少。並不及常平事。令具析以聞。 四年六月十七日。詔諸路提舉官。散歛常平錢。比較增虧。中書立法。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知泰州吕公孺。言經畧司常平錢斛法。以救恤屬蕃弓箭手之類。今所在甚少。望特權借提舉司錢斛。相兼支俵。仍展至三月。

詔借錢斛五千貫碩。 三月二十七日。詔頴昌府三縣災傷。特支常平倉米二萬碩。十月二十一日。賜梓州路轉運司。常平等米十萬碩。 以本路

應副瀘南軍。前放閣運糧夫稅致闕乏故也。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詔陝西河東路常平倉糴價。不得過轉運司。河北諸司糴價。不得過措置糴便

司。 二十六日。尚書户部。言凖朝㫖諸路提舉官。散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數。取一年立為額。𡻕終比較增虧。今以錢。榖帛。貫碩。

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歛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元豐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四。歛

一千五百萬四百二十二。比較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歛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豐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七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