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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罷任移注。仍各通理本資。通理年月滿替。不得單引。餘取射闕狀申部移注之文。抑令罷任。奉聖㫖依。

侍郎左選尚書考功通用申明淳熈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勑。吏部狀。檢准淳熈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恩。應文武官該遇今赦。各與理。當三年

磨勘選人。比類施行。除一年比類占射外。有二年依條比類。各循一資。竊詳上件慶壽赦恩。即與其佗恩賞不同。今欲將選人該遇赦恩。在任循轉。

帶行舊任之人。雖有資序不同月日。并與通理。揍作實考收使。奉聖㫖依。紹熈四年八月四日勑。吏部狀。勘會選人在任。該遇覃恩循轉。除就任准

告循正之人。雖有兩色月日。已承淳熈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指揮。許令終滿今任。更不破考。外有在任。該遇覃恩。所得循資。未授告間。偶緣丁憂

罷任之後。雖有兩色月日。係是普恩。即與自陳恩賞循轉之人。破考事體不同。欲將丁憂之前。所歷過考第。於次任到任半年限内。陳乞通理。揍作

實考收使。奉聖㫖依。尚書考功申明乾道九年九月十三日。都省批下吏部狀。措置選人。被

奉聖㫖。差權正闕差遣。如係錢榖及趂辦課利等事務。若及半年以上。聽依舊法。以二日折一日。理爲在任月日。依條揍考陞改。如係正官。時暫差

出。權攝差遣。及非被聖㫖者。并不在理任之限。淳熈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勑。吏部狀。勘會淳熈令。選人任嶽廟。及不釐務差遣。並不理爲考任。係

於淳熈四年四月五日。頒降到部。除任嶽廟人。有指揮分别前後施行外。欲將選人任不釐務差遣。如未頒降淳熈令之前罷任人。依任嶽廟人分

别前後指揮。作考第收使。奉聖㫖依。本所看詳上件指揮。係分别選人收使。不釐務考任。難以修爲成法今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嘉定九年五月十九日勑。吏部勘當白箚子。申陳銓曹引例破條之弊。乞下吏部四選。遵守條法。不得循習再用前

例。今具下項。一選人用恩澤改補京官。既依無官人䕃補。即係白身。凡向歷過選人考第。不合收使。本部照得。若通理考第。用以注授。或用以磨勘。

委是有礙成法。一應被㫖差使屬官。理爲資任。此爲已出官者。有未銓試人。經營差遣。後來銓中却將未銓中以前月日。理作釐務考第。或揍理磨

勘。或陳乞服色。委是冒濫。本所指定。只合將銓中已注差遣之後。被差月日。照用通理。五月十九日奉聖㫖依。嘉定十一年六月三日勑。宗學申。

宗學博士。宗學諭。歷過太武學。考校月日。將宗學考校月日通理。及一年推賞。吏部勘當。照得如係前任未滿。不因罪犯罷任。許於次年到任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