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14626.pdf/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限内。陳乞通理成考任。奉聖㫖依。嘉定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勑。吏部勘當宗學博士。如係選人除到。依國子博士格法。在職一年。通歷任。滿三

考。循一資。滿四考。改合入官。宗學諭。以選人除到。依國子正録體例格法。在職一年。通歷任。滿三考循一資。滿五考。改合入官。奉聖㫖依。

侍郎左選申明嘉定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勑。臣僚奏邊寄之重。驟更數易。率無固心。乞申嚴行下應邊郡倅。貳及幕屬令佐等官。其有考第舉員

已足之人。並須成資。方容受代。奉聖㫖依。嘉定十三年七月九日勑。淮東兩浙三路鹽場官。奉聖㫖今後歷任考第。舉主及格到任成一考之人。

即與批書離任。尚書侍郎左右選考功通用申明嘉定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尚書省

箚子。軍器所監門受給官。並以二年爲任。今後選人任滿。止循一資。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勑。臣僚上言。今後

凡遇差注場務監官。雖在任考舉通理及格。並要兩年成資。方得替罷。奉聖㫖依。

侍郎左選申明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臣僚奏。應場務監官獨員去處。不許注。合通理揍考人。今後遇差注場務監官。雖在任。考舉通理及

格。並要兩年成資。方得替罷。吏部看詳。欲從臣僚奏請。應場務監官獨員去處。遇選人注授。並要於射闕狀内聲說。不是通理揍考人。如是通理捧

考。不許注授。應場務監官在任。考舉通理及格。須候成資解罷。不許巧作名色陳乞。不候替人。或避親離任。奉聖㫖依。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勑。吏部證得在法選人。前任歷過二年半以上。於次任陳乞通理。合將今任月日。補前任成三考。如前任不及二年半。合將今任月日。補前任成三

考。所補不及一年。合候滿一年替。其場務監當。應立界比較賞罰去處。界滿聽交。若前任所歷不及一年。或一年以上。或二年。即合將今任年月補

滿前任。共成三考。今看詳欲從臣僚所請。今後選人在任。合通理前任考第。並不許妄作親嫌。陳乞離任。奉聖㫖依。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

吏部看詳選人到任。實歷一年以上。及二考有零。承指揮按罷。或予祠犯時零考。不許收使。如本任因罪犯替移。不許於次任通理成考任。止合理

作本任内考第收使。如曾得㫖改正過名。其罪罷。以前歷過考第。即與罷任之人一同。合於次任到任半年内通理成考。奉聖㫖依。

尚書侍郎左選考功通用申明紹定元年十二月八日。尚書省批狀。吏部申。宗室試換選人。以小使臣。歷過考第。於選人上收使。以兩考。比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