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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出皇太后手書曰。吾聞群臣議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吾再閲前史。。知自有故事。濮安懿王。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

氏。仙游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王氏韓氏任氏並稱后。事方施行。而英宗即是日手詔曰。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

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塋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奉祠事。翌日。誨等以所論列彈奏不見聴。因繳納所受御史告牒。家居待罪。誨等所列。大抵

以為前詔稱權罷集議。後詔又稱且欲以塋為園。即追崇之意未已。又誨比與范純仁至中書。執政言禁中商量非乆施行。覩今日太后手書。乃知

大臣之謀有素。誨等又言歐陽脩與韓琦皆當譴詘。以鮮天下疑謗。命閣門以告牒還之。及令中書劄子趣使赴臺供職。而晦等繳還劄子。并前後

所奏文狀申中書堅辭臺職。至二月十四日。帝閲誨等奏。問執政當如何。韓琦對曰。臣等忠郭唯陛下所知。歐陽脩曰。御史以為理難並立。臣等有

罪。即留御史。若以臣等為無罪則取聖㫖。帝猶豫乆之。乃令出御史。而曰不冝責之太重也。於是誨落。侍御史知雜事。以尚書兵部員外郎知蘄州。

純仁以侍御史通判安州。大防落監察御史裏行。以大常博士知歙州休寧縣。馬端臨曰。先時宰臣韓琦等奏請下有司議濮安懿王及譙國太夫

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詔須大稱後議之。至是進呈。乃有是詔。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不敢先。知陳院司馬光獨奮筆

立議。略曰。為人復者為之子。不敢復鎮其私親秦漢以來。有自旁支入承大統。推尊其父母為帝后。皆見非當時。取譏後世。不敢引以為聖朝法。臣

以為濮王宜尊以髙官大賈。稱皇伯而不名。賈黯之議亦同。王珪敕吏以充手藁為業議上。歐陽脩以為自古無以所生父改稱伯者。珪等言非是。

中書秦孝宣光武皆稱父為皇考太后聞之。手書誥責輔臣以不當議稱皇考。上詔如間集議議倫不一。宜權罷議。嘗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経。

判太常寺范住。車禮官上言。陛下既考仁宗。又考𥼜王。其議未當。具列儀禮及漢儒議論。魏明帝詔為王篇奏之。於是臺官自中丞賈黯以下各有

奏。知雜吕誨亦言陛下入繼大統。皆先帝之德。膏從王珪等議為定。封濮安懿王大國。諸夫人典禮稱是。奏皆留中不報司馬光又上言曰。伏見向

者詔群臣議濮安懿王合行典禮。王珪等二十餘人皆以為置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凡兩次會議無一人異辭。而政府之意。獨欲尊濮王為

皇考。巧飾詞說。誤惑聖聽。政府言儀禮本文五服年月救。皆女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眼者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