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沧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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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不包括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章 考试时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举行。小学各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每学期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