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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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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2 期

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重大项目投资预算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重大项 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重大 项目监督检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工程质 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 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用于 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采取网络、公告等方式实行重大项目 建设情况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助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 管实施办法(试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十三条 省民政厅根据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中央 预算内投资及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与年度工作考评、资 助资金分配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及单位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 或责任事故的;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建设 标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 (三)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