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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pd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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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2 期

收的待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办理竣工决算 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对重大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 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 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 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 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遵循专款 专用原则,严禁转移、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规定,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资金使用应遵循《浙江省用 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 及时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严禁超 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不得随意扣减或拖延工程款。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支付。 工程尾款应以最终竣工审计结果为支付依据。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 办法》加强竣工决算管理,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经审计、审核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 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