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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pd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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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2 期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工程监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配备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工 作。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当 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廉政风险防控、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违约 责任等条款。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 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 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道 路、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 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设计,在 项目实施中因地制宜,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并按照环保、消防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确需调整 或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整或变更的,需报省发展 改革委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已获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调整或变更,需 事先征得省民政厅同意。上述资助项目在调整或变更手续未获得批准前,暂停资助资 金的使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标准的专业机构进行竣工综 合测绘(检测),并在出具相应报告后,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完成验收手续。验收 时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问题较大需要重新验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