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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 期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负总责,要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各地应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利用水利建设发展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资金政策,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拓宽市场化筹资渠道,依法合规筹措建设资金,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和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支持,引导受益群众筹资投劳,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长效管护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根据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对结对帮扶的“26+3”县(市、区)及海岛地区采取“建设期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对其他县(市、区)(不含宁波)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三)严控质量,狠抓进度。各地要建立月度进展情况统计通报制度,掌握任务完成、水质水量达标情况,对进度连续落后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落实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加强重点环节和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各县(市、区)要统一建立主要材料供应商名录库,或统一采购主要材料,确保材料质优、价平。要加强对实施和管理主体的指导培训,努力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水平。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水利部门牵头抓总,具体负责乡镇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工作。城市(县城)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按规定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 分类分年安排表

2. 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 工程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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