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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8〕120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产业政策,创造良好环境

(一)以“最多跑一次”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企业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将快递服务场所、智能信报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小区、楼宇、园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快递企业进场提供便利。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推广浦江县对快递下乡给予资金补助等经验,解决好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规划协同引领。认真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加强相关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总结推广杭州市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经验。健全地方规划体系,将快递物流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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