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清史紀事本末(五).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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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以中國日本海關税則約成以中有不能盡同西約者宗城旣歸日政府意尙觖望旋以事免

宗城官

十二年夏四月命北洋大臣李鴻章爲換約大臣與日本全權大使副島種臣互換條規初十一

年二月日本以外務大臣柳厚前光兼少辦務使(卽四等公使)來議改約並齎有外務卿副島

種臣大輔寺島宗則致鴻章書略謂承訂條規謹奏聞允行惟去歲我國特派大臣使於歐西欲

仿萬國通例議商改約將來改定後條規中所載以己國法訊斷己民等事必須更正故先商明

又條規第二條遇事彼此相助從中調處之語兩國旣結和議雖無此語亦有權可行應請裁撤

第十一條帶刀之禁佩刀乃我國禮制若以入國問禁第交我國理事官檢束可耳不便明禁亦

宜削去今特派前光等面陳冀與貴大臣時備文書往來擬議以爲他日批準互換之地云云前

光又陳通商章程所載進出口税各條須議由日本海關按照成規抽收不必指明税則鴻章謂

前光曰日本與泰西改約成否未可知事果有成可以換約後再商海關收税亦可屆時商辦帶

刀之禁原慮細民滋事預爲防範由理事官佈吿禁令亦無不可待約满時刪除至從中調處一

語信如外務卿所謂各國均有此權但議約不載則可旣載復裁轉貽恥笑且語以萬國公法最

忌失信今兩國於未換約之先遽爾遣員議改旋允旋悔於全權立約之命不幾相枘鑿而貽笑

外人乎前光囁嚅惶愧而退後其右大臣岩倉具視至泰西諸邦議改約於領事法權及海關税

則兩事終不得要領而還帶刀一事未幾亦從其外務少輔森有禮之議卒自行革禁至彼此調

處之言中國不允裁撤頗受西人倻揄日人大慚迨十月閒有秘魯國商船瑪利亞留士騙誘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