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湖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变更工作细则(试行).pdf/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湖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变更工作细则(试行)
2012 年 12 月 19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 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的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是指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的 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含研究生)学籍数据库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五项内容。

第三条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注册后原则上不进 行关键信息变更。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关键信息:

1.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的。

2.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的。

3.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中任意一项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