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湖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变更工作细则(试行).pdf/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第六条 申请变更的学生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表中须填写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详细列出证明材料目录,由学生本人签名。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还须提供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本专科生的证明格式见附表 2,研 究生的证明格式见附表 3。如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格式,以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规定的格式为准。证明应署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经办人姓名、部门名称并加盖公章,留办公联系电话。

4.在校期间户籍姓名变更的,还须提供户口薄、集体户口底页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三者中任意 一项原件。变更证明、户口薄或户口底页中应当载明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记载应当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在校期间户籍姓氏变更的,如果户籍变更时学生未满 18 周岁,还须提供由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同意变更书面意见原件。

6.在校期间户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变更的,还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记载有变更情况的户 口薄或集体户口底页,也应当提供。按照公安部文件规定,该证明应当署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留出具证明的县级公安机关联系电话,载明变更的原因、时间、变更前后的号码。

7.在校期间户籍民族变更的,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记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