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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滿洲國建國宣言.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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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侵害外國人在滿洲國領土内所有既得之權利,自不待言,對其生命財產,尤當安爲保護

五 外國人民有意來住滿洲國者,均極歡迎之,並對各民族,予以平等公正之待遇

六 對於各國之通商貿易,務使其平易融洽,以貢獻世界經濟之發展

七 對於外國人在滿洲國之經濟活動,違守門戶開放主義

以上諸端,乃滿洲國建設之趣旨,應請 貴國政府完全鑒諒,並望即與我滿洲國正式成立外交關係,不勝切之至,此致

大同元年三月十二日

滿洲國外交部總長謝介石

本通告經分致左列各國外務大臣或外交總長

英吉利 美利堅 日本 法蘭西 德意志 蘇維埃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埃沙尼亞 義大利 里伏尼亞 利蘇尼亞 和蘭 波斯 葡萄牙 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