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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井邑邱甸之名雖用周制,而以四起數,四四成方,與

此脗合,是必有所沿襲;而惜其典籍不完,未能盡得其

制也。其尖斜攲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區,隨

其地勢而爲之,此則鄉人傳爲餘田。雖周家井田之制,

其地難得如繩直準平;而其不成井處,又不可棄而不

用,恐其制不得不如此也。其公田廬舍之制,雖不可考

制,田旣非井字之形,則與孟子所謂「中有公田、八家皆

私百畝」之制已逕庭矣。意者殷之時,雖受田於野,而其

廬舍未必在田旁,或皆聚居城邑之中,其公田亦都在

一隅,未必介於私田之中,糞壅耘穫之際,遠近不同,民

有病者;且人文漸備,吉凶禮縟,七十畝有不足於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