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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院立牘字第5306號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62年度訴字第791號.pd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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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憲法鑄有明文,施政不遺餘力,歷年以來,較著者;如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農地重劃,興修水利等等,此次政府撥付廿億補助農村,當
經公佈,公共基本投資八億七千五百萬元,農業生產專業區五億九千五百
萬元,試驗研究與加強推廣工作一億五千二百萬元,綜合技術栽培二億〇
二百萬元,改革農產運銷六千萬元,外島農業建設二千萬元,鼓勵農村地
區設立工廠一千六百萬元,準備金八千萬元,僅以高雄縣已核定補助者,
卽有改善農產運銷,海堤修建,山地保留地灌漑排水工程,灌漑災害排水
系統,次要河川防洪工程修復,山坡地開發規劃調查,產業道路,鄕村簡
易自來水,鄕鎮市區公所所在地道路改善,水稻、甘藷、花生、蔬菜、香
焦、栽培技術之改進,養猪及平地肉牛之養殖,近海漁船,舢舨竹之改
善,淺海養殖,水土保持,及野溪治理等多項,在在嘉惠農村,福利農民,
殊被告竟以施捨乞丐相挑離,詆毀政府,輕視農民,曷此爲甚?雖被告辯
稱,其本意乃促農產品評議委員會之設置,但數查當時演講内容,幷無一語
及此,事後飾詞,自不可採。
未查六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十四時,在大樹鄕中山堂宣稱:「像這種場面之
反攻,那裡有辦法」等語,查反攻大陸,解救同胞,爲崇高之國策,海內